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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教养”
闻韬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的指示》,《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作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实际上,这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依照前苏联实行的办法,把大大小小给旧政权工作过的人员和一部分政治犯、政治上不可靠者集中管制起来的办法。这和斯大林在西伯利亚等边远、荒芜地区搞“流放劳改营”,是一脉相承、殊途同归的。
到了1957年7月,毛泽东在青岛全国省市委书记会上,一边布置反右,一边就在策划处理右派的办法了。他说:“把一些右派搞去劳动教养。”此话说出不久,8月3日,国务院随即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就是在中国正式推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开始。谁都知道,这个决定完全是针对被划为右派的人的。
《决定》一开始,就堂而皇之地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看起来,这个《决定》振振有词,是根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制定的。但剥开来看,其实与宪法毫不相干。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一条跟劳动教养的理由及毛泽东强加给右派分子的所谓罪行,风马牛不相及。他们从宪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自己也感到不能自圆其说,便硬着头皮,不顾违法,用擅自撰写的“决定”去修改宪法,在“决定”中写上了宪法100条所没有的文字,说什么这是为了给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人一条悔过自新的出路。世界上哪有这样的出路呀!
仅根据这一假宪法之名,编造的劳动教养决定,在1958年,就把四十多万右派分子送去“劳动教养”(见《李维汉回忆录》)。他们被流放到边远、荒漠之地,在那里忍饥饿、服苦役,每天要劳动12――14小时。作为知识分子干部、大学生、大学教师、工程师和各类专业人才,成了右派分子后,每天要接受只有初中程度的管教人员啼笑皆非的训话,由他们胡说八道、喋喋不休,而自己却要认罪忏悔。据已经揭发出的材料,在劳教过程中,由于超强度的体力劳动加上饥饿,在甘肃夹边沟劳教农场中,三千多名送去劳教的右派分子,没有饿死的只剩下二百多人了,大多数因饥寒交迫而先后死去。死者中不乏专门人材。在北京最大的劳教农场、兴凯湖农场、茶淀农场,劳教人员饿死的也是以万计,如翻译家吕荧,只因在批判胡风的大会上说了一句:“胡风不是反革命。”就被发配到茶淀农场,终于活活饿死(见从维熙著《走向混沌》中的描写。)这些已经揭发出的事实,对全国被劳教的右派分子来说,只是凤毛麟角,其他没有被揭发出来的,在“宜粗不宜细”的理论下,都被掩盖下来了。又有谁能够作出真实的统计呢?(请参看2002年5月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杨显惠著《夹边沟纪事》,1998年8月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戴煌著《九死一生》)。
除了右派分子之外,在中共中央《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中,还规定了“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这样,就明文确认了“株连”有理,把一些无辜的人也送去劳动教养了。
据说,1957年全国劳动教养的人数不足一万人,1958年《决定》一下,再加上“跃进”狂风吹来,全国立即建起了一百四十二个劳教场所,有的地方大搞县办、社办乃至生产队办劳教所。全国劳动教养的人几近百万。中央公安部不得不承认:这“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尽管发生了严重的死人问题,没有一个人敢说半个“不”字,只能眼睁睁看着人一个个死去。
一个最为恶劣之处,是“劳动教养”没有规定期限。判处徒刑还有个期限,送去劳教,既可以教养你一年,也可以教养你三年,甚至可以教养你21年。这除了德国的“集中营”和前苏联的“劳改营”之外,有哪个国家是如此践踏人权,“妄加罪名”、搞“刑期无限”的呢?自从1958年以来,这个劳教决定不受法律制约,广泛实行,一直过了22年,时过境迁,当权者觉得实在不像话了,才又抛出个“补充规定”,说是劳教可以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延长一年。到底依据何在?如果有被长期劳教过的错划为右派的人问:“我们劳教了21年,算怎么回事?”他们又怎么回答?恐怕只能说“活该”。
1978年,中共中央对错划为右派分子的人给予了“改正”。当时,没有摘右派帽子的有二十多万,摘了帽子的近三十万,多数都在农场劳动,一直被教养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这就是说:“劳动教养”对于众多错划为右派的人来说,21年的处罚从刑期上说,仅次于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这种所谓的“行政处分”,真是比“刑事判决”还厉害得多。这就不能不使人困惑不解,“劳动教养”究竟算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制度??
再者,《决定》的第二条,有这样一句话:“可以酌量扣出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的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但是,非常遗憾,那些经过21年苦役的右派分子们,对这笔“储备金”,到头来一文也没有见到。究竟是什么原因?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说话不算数?还是“储备金”被什么人贪污盗窃了?人们搞不清楚。写信去问,可谁也不给你回答这个问题(反正是赖账了)。
从1958年公布《决定》到1978年打击右派告一段落,二十一年施行的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实际上赋予了每个单位的当权者以一种特权,他们可以不受法律制约,仅凭个人决定,就可以把本单位的任何人送去劳动教养。这完全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大大有利于某些当权者借以整人。这种“法规”助长当权者肆意横行,任意惩罚普通百姓,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一种最恶劣的罪行,哪里还谈得上“人权”?河北的原省委书记、腐败分子程维高将揭发他的人长期处以劳教,不就很说明问题么?
历史毕竟在前进,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家对于被劳动教养了几十年的群体,也作了些许“清理”和安置。但一个始料不及的问题随着发生,那就是大量“上访者”的上访潮滚滚而来,由于信访机构设置不合理,党和政府各有一套,两套班子又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致使上访材料被层层转下去,最后把“状子”转到了被告人手中,于是形成告状――报复――再告状――再报复的恶性循环圈(上海成百到北京的拆迁上访人员被抓回,即是明证)。人民群众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上访的越来越多。政府不是体察民情,改革机制,为民撑腰,下面许多违法乱纪的事情层出不穷,因而“劳动教养“又成了“收容”上访者的一种“手段”,许多“上访者”陆续被关进了“劳教所”。
几十年来实行的劳动教养,还有一条歪理就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说它是歪理,因为被拘押者本来都有生产、生活能力,而被强制关押以后,便被迫失去了原有的生产、生活能力。硬说他们以前不是自食其力,要改造成自食其力,这符合实际吗?这其实是“有权者”对 “无权者”迫害的借口而已,反正老百姓没有任何申辩的权利。
要送人去劳动教养,一般事先要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集中地就是所谓的“收容所”。2003年孙志刚被“收容所”收容,下一步等着他的可能就是劳教了。意外的是他在收容所里被打死了。设想,如果他在天高皇帝远的劳动教养农场里被打死,又有谁知道呢?无辜的知识分子孙志刚用一条命,换来了国务院撤销“收容所”的命令。但“收容所”并不是弱势群体最终的归宿,他们都是要被送到“劳动教养所”的。现在这个超法律、不受约束的“劳教所”,不但不予废止,却仍然存在,转而针对无权无势的农民和弱势群体了。《中国农民调查》中反映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
设想,如果国家真正是“权为民所用,情为了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话,我们能够允许这种超乎法律之外、类似“集中营”的劳动教养制度继续存在吗?能够让“有权者”用它来对付弱势群体,乃至打击报复向邪恶势力作斗争的人吗?2004/06/10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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